龙湾百科网 网站首页 资讯列表 资讯内容

海关总署、农业农村部: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传入我国

2022-09-19| 发布者: 龙湾百科网| 查看: 144| 评论: 3|来源:互联网

摘要: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46号(关于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)2022年5月18日,尼泊尔向世界动物卫...
电网标牌 http://www.eszn.com

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

公告2022年第46号

(关于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)

  2022年5月18日,尼泊尔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(OIE)紧急报告,3月19日至4月14日,该国巴格马蒂省(Bagmati)6家农场发生非洲猪瘟。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426头家猪,其中1364头发病,934头死亡。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,防止疫情传入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现公告如下:

  一、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泊尔输入猪、野猪及其产品。

  二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尼泊尔的猪、野猪及其产品入境。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。

  三、来自尼泊尔的进境航空器、公路车辆、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、泔水等,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,不得擅自抛弃。

  四、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尼泊尔的猪、野猪及其产品,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。

  五、凡违反上述规定者,由海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。

  六、各级海关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等有关规定,密切配合,做好检疫、防疫和监督工作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海关总署、农业农村部

  2022年5月27日

公告下载链接:

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.doc

(文章来源:海关总署)

文章来源:海关总署

分享至:
| 收藏
收藏 分享 邀请

最新评论(0)

Archiver|手机版|小黑屋|龙湾百科网  

GMT+8, 2019-1-6 20:25 , Processed in 0.100947 second(s), 11 queries .

Powered by 龙湾百科网 X1.0

© 2015-2020 龙湾百科网 版权所有

微信扫一扫